|
旅客被盗酒店赔偿四千
在济南旅游时入住酒店后手机、数码相机和现金被盗,张女士状告随团旅行社和酒店索赔7000元。
昨天,朝阳法院以酒店负有主要责任判处其赔偿张女士4000元,而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责任。
今年4月24日,原告张女士和他人与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旅游合同,旅游路线为泰山、曲阜、孔庙三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638元。
4月28日,按旅行社安排,原告一行人入住在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第二天早晨6点30分许,张女士起床时发现自己所住的房间门已经被打开,自己的手机、相机及现金被盗,损失共计7000元。
事发后,警方曾到现场,并录制了情况录像,当庭张女士在笔记本电脑上放映了出来。
法院认为,根据通常理解和案发的撬门痕迹,盗窃不属于瞬间即可完成、无法被人力发现的情况,如果当时的酒店员工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可以避免损害发生,故酒店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桃源酒店为防止盗窃发生,在户门上设置了三道锁,并提示客人在休息时上锁和将贵重物品保存,原告自身对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过失或者其他可归责的事由,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同行旅游的多人作证原告带有上述财物,考虑到折旧,法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承担20%,酒店承担80%。酒店代理人称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