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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带酒水可与酒店签订合同协商
聚会、喜宴、寿宴订餐能否自带酒水,消费者今后有望通过合同来事先约定。从明日起到7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就拟定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上网征集市民意见,对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首次以合同形式提出了由消费者和酒店协商解决的方案。
酒水服务费要明码标价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昨日介绍,此次《订餐服务合同》先期由崇文工商与市饮食行业协会对订餐问题深入调研后拟定,是全国首份由工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订餐规范合同。
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合同首次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不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表示;若可以自带酒水,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的,必须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并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服务费的标准。
王珊说,由于目前对“自带酒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争议颇多,这样规定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应有尊重。
酒店不给发票可拒付款
合同同时规定,用餐消费者在付款时有权要求酒店提供正规的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但如果消费者在用餐中损坏了餐饮企业的设施设备、餐具等,应予以赔偿,并在结账时一并结清。另外,消费者未按约定地点就餐,或擅自变更订餐主要事项却未提前告知的,都要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带给酒店的损失。
而餐饮企业除了约定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额外费用,并必须保证按时按量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菜品、服务,如果因菜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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